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侮辱、诽谤他人。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侮辱、诽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