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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