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