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