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