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