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二)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积水路段低速通行,拥堵路段按顺序通行,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不急转急停,不车窗抛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二)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积水路段低速通行,拥堵路段按顺序通行,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不急转急停,不车窗抛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