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浚县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浚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浚县古城保护的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建(构)筑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响古城视觉通廊,形态、色彩、风格等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浚县古城保护的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建(构)筑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响古城视觉通廊,形态、色彩、风格等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