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