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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