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浚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