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对在浚县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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