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浚县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浚县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