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每年9月26日为浚县古城保护日,农历正月为浚县古城保护宣传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