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二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二条 实行浚县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浚县人民政府文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建立保护档案,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保护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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