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四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四条 浚县古城应当整体保护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保持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的视觉通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