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四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四条 浚县古城应当整体保护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保持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的视觉通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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