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五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五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浚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浚县古城详细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浚县古城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