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七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七条 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