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九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九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提交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