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一条 浚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