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二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古城核心区人口密度,使其达到合理水平。鼓励和支持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迁出,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古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