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整治,保持传统街巷格局,逐步恢复历史环境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