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