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机动车通行。浚县明清古城墙(包括遗址)范围内,实行车辆准入制,具体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