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机动车通行。
浚县明清古城墙(包括遗址)范围内,实行车辆准入制,具体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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