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浚县古城的经营业态,依法制定并发布鼓励、控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促进业态多样化发展,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