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应当与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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