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月古庙会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古城文物、建筑和设施安全。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