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