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办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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