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办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