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将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对公众开放,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