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古城资源,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传承弘扬正月古庙会、民间社火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二)开设专题博物馆、文化展示馆、特色图书馆;
(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演出、摄影、书画、戏曲以及文学创作等活动;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字画的展示和交易;
(五)制作、展示、销售泥咕咕、黄河古陶等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民宿客栈、传统餐饮和特色小吃,开发古城文化旅游、休闲旅游;
(七)其他有利于浚县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一)传承弘扬正月古庙会、民间社火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二)开设专题博物馆、文化展示馆、特色图书馆;
(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演出、摄影、书画、戏曲以及文学创作等活动;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字画的展示和交易;
(五)制作、展示、销售泥咕咕、黄河古陶等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民宿客栈、传统餐饮和特色小吃,开发古城文化旅游、休闲旅游;
(七)其他有利于浚县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