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浚县古城标识,加强标识的保护和利用,强化浚县古城品牌效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