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子贡儒商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具有浚县特色传统文化的挖掘研究,统筹古城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