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