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不符合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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