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浚县古城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