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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