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整治修复古城水系,完善古城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水体洁净。
禁止向大运河、护城河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禁止向大运河、护城河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