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由浚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