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八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八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影响浚县古城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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