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六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