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三条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十三条 浚县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明清古城墙、文治阁、文庙、碧霞宫、云溪桥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黎阳仓、阳明书院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遗存;
(三)东大街、南山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北小门里街、辛庄街等历史风貌区;
(四)浮丘山唐柏等古树名木;
(五)李家老宅、南仓口粮仓等历史建筑;
(六)城门楼、城隍庙、县衙等集中展现浚县古城布局与内涵的仿古建筑;
(七)大运河、大伾山、浮丘山等历史地理环境要素;
(八)泥咕咕、民间社火、大平调、正月古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