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淇河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淇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