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进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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