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采石、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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