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