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