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使用网鱼、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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