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淇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淇河水环境质量实施动态监测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