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辛村遗址、大赉店遗址、刘庄遗址、赵南长城、双塔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桥、古道、古墓葬、古水利工程、古村落及地质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桥、古道、古墓葬、古水利工程、古村落及地质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