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学术研讨、举办文化沙龙、开设专题博物馆等,做好以诗经文化为代表的淇河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传承淇河特色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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