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八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八条 在淇河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坟;
(四)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淇河步道上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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