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八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八条 在淇河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坟;
(四)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淇河步道上通行。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坟;
(四)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淇河步道上通行。